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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其他政策信息 2025-02-11 浏览30

项目申报时间:每年 12 月 31 日前

项目申报条件:

1.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载药量10升以上,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专门用于植保、播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具有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2.应获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3.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将出厂编号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保证清晰易辨、规范完整。

4.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二)生产企业条件

1.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2.生产企业应确保其生产的产品具备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信息的能力。

3.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4.其他有关要求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按照不超过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 30% 测算确定本省补贴范围内农业机械的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械不得超过最高补贴额。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且补贴资金能够满足兑付需求、不存在购机补贴兑付难和兑付慢问题的省份,可围绕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的推广应用,选择部分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35%。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申请材料:

1.购机者应当由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2.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飞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有相对健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4.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

5.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

6.已完成不少于200亩的植保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7.提供社会保障卡账号(个人购机者)、对公账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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